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一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负赔偿责任:
(1) 不听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,造成仪器损坏者;
(2)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,拆改设备器材造成损失者;
(3) 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,保管不善,而使仪器设备损坏者;
(4) 由于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。
二、赔偿依据:
(1) 被损坏仪器设备经修复后,没有降低原来性能指标,以修理费为赔偿标准。
(2) 仪器设备被损坏,虽经修复,但性能指标显著下降,应重新估价,以损失价值加修理费为赔偿依据。
(3) 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再无法修复者,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价,作为赔偿依据。
三、赔偿手续:
(1)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,学生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,及时填写“仪器设备赔偿通知单”;
(2) 低值物品的损坏、丢失由实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,经实验室主任审批;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,分管系主任签署意见,报设备科审批;
(3) 赔偿费由财务科统一核收,赔偿费一般在三个月内一次或分期付清,对赔偿数额较大,偿还确有困难者,本人提出申请,经有关领导批准,可酌情减免。